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暂住劳务人员的管理,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暂住劳务人员,是指除本学院在编或校聘的教职工、全日制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学院务工、经商人员,包括外单位来学院服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人员以及校内各部门外聘务工人员和校内食堂、商业用房等经商务工人员。
第三条 暂住劳务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保卫处统一管理,主管责任部门归口管理,用工部门、施工单位、经商单位自我管理。
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配合当地派出所加强全院暂住劳务人员的管理,做到底数清、身份明;加强对暂住劳务人员住宿场所管理和检查;负责督促相关部门与用工部门、施工单位、经商单位(简称自我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指导并督促自我管理单位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
第五条 主管责任部门要与自我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督促自我管理单位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通知并督促自我管理单位到保卫处办理人员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自我管理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对暂住劳务人员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治安防范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河道安全教育;同时要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第七条 对来学院施工的单位和经商单位,实行治安责任制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治安管理制度。外来施工单位或经商单位入驻校内时,与主管责任部门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并根据用人规模缴纳治安保证金(10人以下500元;10人以上50人以下2000元;50人以上5000元)。治安保证金交到院计财处,并由计财处开具票据,合作结束后凭主管部门和保卫处签字的退款单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 凡来学院务工、经商的暂住劳务人员都必须遵守登记备案制度,凭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统一到院保卫处登记备案。在学院内连续作业一周以上或因需要经常进出校园的暂住劳务人员,须由自我管理单位统一到校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和因作业需要进入已建楼宇时,须主动接受门卫和物业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临时出入证或已办理的将予以调销并严禁其进入学院。
(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不服从管理的;
(三)涂改、转借、伪造、冒用出入卡的;
(四)经公安机关函调,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第十条 暂住劳务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随意逗留、闲逛或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在工作现场住宿或擅自寻找住所。凡需校内安排住宿的,由自我管理单位凭主管责任部门工作联系单到后勤基建处办理准予住宿手续,统一安排,住宿人员名单须由主管责任部门或自我管理单位报保卫处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暂住劳务人员需在校内长期居住的,需按照成都市有关居住证管理规定到所属街道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第十二条 主管责任部门和自我管理单位对暂住劳务人员的住宿场所须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暂住劳务人员家属和社会无关人员借宿。同时由后勤基建处加强校内闲置房的管理,防止暂住劳务人员和社会无关人员违规或非法入住。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的住宿由施工单位统一搭建、统一管理、统一安排。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集居区要与校园教学、生活区相对隔离。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集居区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到管理制度、人员名单上墙。
第十四条 暂住劳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学院及自我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自觉爱护学院公共财产和校园环境,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院设备、设施;
(三)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四)不得翻爬围墙,不在校园内乱窜乱跑,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闹;
(五)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违章电器,不随意动用明火,不得私自携带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六)不得在校园河道人工湖内洗澡、游泳、捕捞鱼虾或河边戏水等;
(七)进出校门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八)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居;
(九)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第十五条 暂住劳务人员和单位有下列情形者,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暂住劳务单位扣罚100至1000元的治安保证金,并出具书面通知:
(一)暂住劳务单位或其使用的务工人员发生违法行为的;
(二)暂住劳务单位或其使用的务工人员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不服从管理,或不听劝阻的;
(三)施工区、经商区、住宿区等责任区域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的;
(四)暂住劳务单位管理混乱,随意安排身份不明人员务工或未按规定对用工人员及时到校保卫处登记备案的;
(五) 因违反上述条款治安保证金被扣罚部分,必须及时补齐。暂住劳务单位离校时,经主管责任部门同意,由保卫处开具退还治安保证金通知书后,凭原始票据到学院计财处领取治安保证金。
第十六条 来我院暂住劳务的外来人员的人身权、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