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四川省教育厅、公安厅消防安全“防火墙”建设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我院学生宿舍大功率电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主要包括电炉、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水壶、电吹风(≥600W)、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取暖器以及未经学校批准的大功率电器。
第二条 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明火或私接乱拉电线。
第三条 各院(系)认真贯彻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要求各辅导员每月召开一次主题班会学习《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生手册》,加强学生教育。
第四条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清查制度。
(一)各辅导员每周至少深入一次学生宿舍进行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
(二)物业管理部门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学生宿舍大功率电器和私拉乱接清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后勤基建处。
(三)各院(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学生管理人员深入学生宿舍进行专项检查。
(四)保卫处、学工部、后勤基建处将不定期深入学生宿舍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 对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私接乱拉电线的处理。
(一)清查收缴的大功率电器统一交到保卫处登记保管。
(二)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学生(被收缴的电器无人承认,将对该宿舍全体人员和寝室长做相应处理)由院(系)和学工部按《学生手册》相关条例处分外,取消其评优、评先、推优及各种奖助评选资格,并将违纪记录记入该生个人档案。
(三)电饭煲、电磁炉、电炒锅、电水壶、电吹风(≥600W)、电热杯、热电热毯、取暖器第一次收缴者毕业时本人写出申请,由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后,报保卫处,可以领取。第二次或多次收缴的上述电器和其它违禁电器一律没收,由学校统一销毁。
(四)对因使用违禁电器造成火灾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和赔偿经济损失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从2010年 1 月 1 日起执行。